第三十四条

未知(-1)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的便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