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知(-1)有关行政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