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三条未知(-1)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统计信息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