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未知(-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残疾人全日制、日间和居家等多形式托养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