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未知(-1)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