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未知(-1)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公益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发展助残志愿服务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社会公益助残服务平台,帮助解决残疾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平台提供服务时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