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二十三条未知(-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或者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招录适合岗位要求并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