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