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未知(-1)

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国家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按照比例计算的车位未达到一个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在方便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无障碍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