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七条未知(-1)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国家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按照比例计算的车位未达到一个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在方便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无障碍停车位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