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知(-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筛查。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其他人员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人员信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