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未知(-1)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工作,收集、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