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未知(-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工作,收集、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