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鼓励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部门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与课程,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