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未知(-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参保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