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十九条未知(-1)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寄宿制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寄宿制服务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