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未知(-1)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接纳、关心、帮助残疾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