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未知(-1)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参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