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知(-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将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对康复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在培训进修、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