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20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6月28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五)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及周边清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七)不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车;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八)不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九)不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
(十)不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损坏、攀爬、刻划、涂污景区的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杂物,主动清扫楼道卫生;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四)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五)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六)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文明养犬;
(八)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四)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
中小学生不得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成就和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新闻媒体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鼓励、支持、引导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宣传。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同城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
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错时共享使用单位、个人停车位等资源,推动智能停车信息服务产品在交通运输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沿街商户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与行业规范、职业规则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公民有权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协助。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有关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