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