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