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四)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