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