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