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