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帮助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解决实际困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