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有关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