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