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维护捐献者的尊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