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