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