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尊师重教,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开设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等。中小学生不得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