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成就和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新闻媒体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鼓励、支持、引导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宣传。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