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逐步健全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常态化,依法、及时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