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毁或侵占公共设施、损毁或者侵占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