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