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