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强化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不公平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