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