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6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市营造自贸试验区敢为人先、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研究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思路和实施路径,推动落实区域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相关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资金、用地、能源保障、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落实开发建设、改革发展、制度创新等任务。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以及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开展更高水平开放试点。
自贸试验区完善境外投资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境外政策咨询、安全提示、风险评估预警等相关服务。
(一)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优化支付结算、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提升离岸贸易国际竞争力;
(二)发展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研发、保税展示等保税业务,符合规定的维修后的货物可以转为内销;
(三)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海外仓、进出口退换货等方面给予便利;
(四)依法开展文物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文物艺术品进出口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
(五)支持依法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医疗器械等特定标的物融资租赁活动;
(六)支持企业设立全球贸易运营中心;
(七)支持大宗商品交易、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期货保税交割、跨境套期保值等国际贸易业务发展。
本市支持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按照通关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创新,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支持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等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数字化水平,推动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市口岸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自贸试验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日常运行的各类问题。
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授权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扩大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主体范围,优化申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试点开展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工作。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内用于生产和使用。
数据、网信等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赋能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电子票据等电子可转让记录应用,推动单证数据、监管数据、贸易数据、物流数据有序上链,实现跨境贸易全流程数字化,为各类经营主体降本增效。
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部署,在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医疗机构、文化教育、法律服务等领域通过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技术应用开放、引入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国际协同创新等方式扩大开放,推进国际合作。
市交通、口岸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根据国家授权,符合规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利用其全资或者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在洋山港和国家规定的国内港口之间,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绿色燃料替代的保税加注试点,推动液化天然气、高低硫混兑燃料油、生物燃料油、绿色甲醇、绿氢、绿氨等新型燃料的应用和规范管理。
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国际航行船舶药品和医疗器械补给供应制度,优化港口补给综合服务。
第四章金融创新开放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协同推进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实现境内外互联互通。
(一)提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功能和全球网络覆盖范围,为人民币计价的全球贸易、航运及投融资等提供安全高效的跨境结算清算服务;
(二)支持外汇交易场所为自贸试验区人民币外汇交易提供交易设施服务,完善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货币外汇交易服务;
(三)推动期货交易场所推出面向国际投资者、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大宗商品等期货、期权交易品种;
(四)支持黄金交易场所与境外交易场所开展产品授权合作,扩大人民币基准价格在国际主流市场的应用范围,探索特定品种交割国际化,设置境外交收库;
(五)支持建设覆盖全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库,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宏观审慎评估和协调联动机制。
(一)支持证券交易场所优化科创板相关规则设计,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在科创板融资发展;
(二)支持保险交易场所建设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构建机构集聚中心、业务交易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并建立统一登记服务体系;
(三)支持期货交易场所探索健全航运衍生品体系,建设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
(四)支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场所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
(五)支持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打造配置全球金融资源、便利国际投资者深度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功能性平台。
本市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支持境外企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运用该账户开展投融资等活动。
本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开发存款产品。为非居民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的外币存款业务,其利率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市场化定价。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为诚信合规企业提供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稳步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之间资金的依法合规、自由便利流动;
(二)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完善外债管理,简化外债登记手续,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依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借用外债;
(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放非居民并购贷款,审慎放宽贷款比例、还款期限等限制;
(四)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范围,优化自贸试验区全功能型资金池的跨境资金调拨管理,鼓励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跨境资金池,提升财资中心能级;
(五)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进试点机构依法开展对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活动。
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专用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在境外的非金融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行债券。
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融资模式创新,探索知识产权在岸质押和跨境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手段,保障自贸试验区内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金融等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差异化投融资机制。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在风险可控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拓展数字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投融资便利化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基于审慎监管原则,依法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监管协同效能,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运行。
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跨部门监管协作和跨境风险处置合作,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在特定范围内对前沿金融技术开展封闭环境测试与风险隔离验证,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第五章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
自贸试验区促进创新要素集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依法设立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国际科技和产业组织,支持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协同研究项目。
自贸试验区支持在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领域申报标准化试点项目;鼓励开展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自贸试验区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高品质宜居安居环境建设,提升海内外人才吸引力。
自贸试验区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顶尖科研团队外籍核心成员永久居留申办机制。为在区内创业、工作的外籍人才及外籍优秀毕业生提供停居留便利化措施。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功能融合,提供外国人工作、居留并联审批等服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放宽境外人才在金融、医疗、拍卖、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从业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人才持有境外相应职业资格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专业服务。
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章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本市推动重大项目和各类功能性平台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民用航空、高端装备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在区内优先布局落地。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引进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项目。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扩大开放试点,持续扩大外资开放准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优化实施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推动模型生态创新,强化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建设,完善智能算力资源要素供给保障,推进科学智能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创新应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模型创新产品与解决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促进研发、生产、试飞、销售、维修、回收等大飞机全生命周期业务集聚发展,推动世界级民用航空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区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育高端装备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项目,支持燃气轮机、工业母机等重点领域中试平台建设,支持高端装备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第七章数字经济发展
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建立以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为核心的数据安全合规出境机制。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完善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健全数据交易规则,规范数据交易商业模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鼓励经营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依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定,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创新,完善电子发票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能力。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数据产品,引导开展多元化流通交易,探索数据产品金融服务,促进数据产品价值实现。市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开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算法评价机制,推动算法知识产权保护。
市数据、商务、网信等部门支持数字企业提升国际化运营能力,制定数字企业出海指引,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管理等要求,构建海外数字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咨询、争议解决等服务。
本市支持数字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数据合作,建设企业国际化数字服务园区与基地,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第八章边境后管理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可以到自贸试验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自贸试验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智能化应用,提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为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
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空间利用需求,经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支持开展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支持以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开展跨地区作品登记。加大对盗用和未经授权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参与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试点,节约能源资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鼓励开展绿色产品进出口和绿色服务贸易,推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支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标识认证工作,推动建立跨境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自贸试验区引导和推动企业等经营主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自贸试验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依法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依法处理劳动者、工会、企业、公众等提出的意见诉求;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
第九章法治环境
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有关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政策咨询服务机制,为区内经营主体提供国际和国别经贸规则的政策咨询、培训解读、合规指引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专业服务。
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健全商事登记体制机制,在经营项目梯度管理基础上,通过优化登记事项记载方式等途径,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实现经营主体自主申报、自主展示、自主调整经营范围。
自贸试验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部署探索与境外网络安全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跨境网络安全治理协作。
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涉外公证机构、域外法律查明机构创新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跨境公证、域外法律查明等涉外法律服务。
本市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提升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等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本市支持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加强商事调解与仲裁、公证、鉴定联动,提升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可及性,及时有效化解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