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科技、财政、数据、网信、人才、地方金融、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交通、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相关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资金、用地、能源保障、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落实开发建设、改革发展、制度创新等任务。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以及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