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支持外籍人才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保障其同等适用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放宽境外人才在金融、医疗、拍卖、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从业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人才持有境外相应职业资格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专业服务。

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