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本市支持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按照通关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创新,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支持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等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数字化水平,推动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市口岸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自贸试验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日常运行的各类问题。

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授权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扩大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主体范围,优化申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试点开展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工作。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内用于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