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章 边境后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以及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在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可以到自贸试验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