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十四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国家规定的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完善境外投资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境外政策咨询、安全提示、风险评估预警等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