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国家规定的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完善境外投资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境外政策咨询、安全提示、风险评估预警等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