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绿色债券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指数的研发与推广,支持依法开展天然气、电力、氢能等绿色相关衍生品交易和业务创新,推动金融机构稳妥参与碳金融市场建设。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金融等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差异化投融资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