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开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加强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支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配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开展天使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等业务,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融资模式创新,探索知识产权在岸质押和跨境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手段,保障自贸试验区内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