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十八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部署,在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医疗机构、文化教育、法律服务等领域通过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技术应用开放、引入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国际协同创新等方式扩大开放,推进国际合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