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二十条有效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中国洋山港”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实施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及便利化服务。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船舶登记机构可以签发电子登记证书,电子登记证书与纸质登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