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九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条有效本市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通过并公布后,应当对社会各方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在公布和实施之间,应当预留合理期限,作为实施准备期。但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