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部署,支持金融领域功能性平台建设,主要包括:
(一)支持证券交易场所优化科创板相关规则设计,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在科创板融资发展;
(二)支持保险交易场所建设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构建机构集聚中心、业务交易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并建立统一登记服务体系;
(三)支持期货交易场所探索健全航运衍生品体系,建设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
(四)支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场所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
(五)支持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打造配置全球金融资源、便利国际投资者深度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功能性平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